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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不定时的风险埋伏

发布日期 : 2014-01-06 00:00:00     作者 :     来源 :

案件经过:

2007年7月,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山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武夷山市桐木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木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该公司遂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后经过武夷山市政府调解,正山公司与武夷山市茶业同业公会正式签署了一份“金骏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规定,正山公司完成“金骏眉”商标注册核准为自然商标后,将“金骏眉”商标依照所制定的使用标准,许可给武夷山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正山公司把“金骏眉”商标授权给茶业同业公会来管理,然后同业公会再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

法眼分析:

近年来,因通用名称引发的商标纠纷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周波指出,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事前的规划,避免品牌的通用化。

正山公司在研发出“金骏眉”这个新品种后,没有立即注册商标。由于需用野生茶芽尖手工制作,产量很低,最初参与研发的几人还写出了介绍制作工艺的《骏眉令》,交给同村的其他茶厂,一起推广生产“金骏眉”。从某种程度来说,金骏眉能有今天的市场和品牌价值是武夷山地区的众多茶农和茶企共同努力的结果,并非一家企业的功劳,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体现了产业发展的互利共赢心态。

然而“金骏眉”商标被集体化后,市场监管就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旦出现质量良莠不齐、真假混杂的情况,品牌生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此外,一旦“金骏眉”出现了法律纠纷,这样的法律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注册者正山公司、管理者武夷山茶同业公会还是使用商标的茶企或是消费者?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袁真富表示,虽然“金骏眉”不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但正山公司可以借鉴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模式,加强许可使用的管理。如出现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还是茶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但袁真富也表示,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如果正山公司作为“金骏眉”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并符合前述批复所指情形时,则也可能被消费者或用户直接追索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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