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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 2014-05-07 00:00:00     作者 :     来源 : 中国品牌农业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国优质特色农产品资源,促进其商品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满足社会及消费者对优质特色农产品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是指在中国丰富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中,一批在特定地区所特有且与当地独特的自然环境相适应,有一定生产历史,在一定区域内有固定消费需求和良好声誉,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和市场发展潜力的农产品资源,即指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农产品资源。

第三条  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导向”的机制。

第四条 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优农协会)组织实施,具体由中国优农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产品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农中心(站)、优农协会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农业相关单位”)可以向优农协会推荐本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认定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独特的生产环境中有一定的生产历史,所开发的产品具有一定人文历史内涵;

    (二)品质优良,风味独特,质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三)生产地区环境保护措施完善,生产方式独特且生产技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

    (五)获得有关的产品认证或证明商标,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八条  申请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认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优农协会会员;

  (二)是该产品的地方农业管理部门或该产品在该地区的龙头企业或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制定了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产地环境保护体系,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第九条  符合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认定的申请人,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在中国大陆注册);

    (三)品种资源登记证明;

    (四)产品典型特征特性证明和相应产品品质检测鉴定报告;

  (五)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和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产品认证和质量控制体系证明;

    (八)其它必要的证明性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认定采取各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或其授权的相应机构推荐与优农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优农协会印发本办法至协会会员单位和有关产品拥有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申报人填写申请书并申报。

   (二)推荐或征求意见。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或其授权的机构可以推荐;优农协会秘书处对自行申报的可以征求省级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初审。优农协会秘书处组织对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整理,

   (四)专家评审。优农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中国优农协会网上进行公示。

   (六)认定。由优农协会会长办公会对通过公示的结果进行认定。

   (七)证书和标牌。优农协会对认定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制作证书和标牌,协助申请人举行授牌。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相关单位或其授权的机构自受理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认定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

优农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专家组承担,专家组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级农业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获得称号的

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和管理。优农协会组织对获得称号的农产品发展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四条 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称号,注销其标牌和证书,并发布公告,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牌匾的;

   (三)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产地环境不断恶化的;

  (五)生产规模逐年萎缩,逐渐失去原有的发展基础;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获得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称号的持有者应对称号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未获得或被撤销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称号。

第十六条 中国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优农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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