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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 2013-12-05 00:00:00     作者 :     来源 :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经2011年8月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Good Agri-Products Development &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CGAPA 。
第二条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推广、教学、科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有关人员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三农”中心工作和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这个重点,以推动优质农产品发展为宗旨,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服务,为提高优质农产品竞争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行业协调。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优质农产品的有关政策,调查研究行业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会员诉求,强化行业自律与协调,为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方面的决策依据。
(二)综合服务。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基地建设、项目开发、商品营销、市场策划等提供政策指导、评估论证、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三)业务培训。支持优质农产品开发方面的人力资源建设,开展人才培训与智力合作及技术培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四)展览展示。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推广我国的名特优新农产品,引导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树立市场观念和全球化意识。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会、产销见面会、研讨会、新产品发布会等,促进我国优质农产品流通。
(五)标准化建设。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逐步推进优质农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对一些重点农产品实施规范化的质量监控。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实施。
(六)信息交流与刊物编辑。收集国际国内优质农产品开发信息,了解与分析国际市场优质农产品发展动态,交流开发服务方面经验,有针对性地发布优质农产品的产销形势报告、国内外市场预测等研究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开办网站和编辑发行行业性指导信息刊物。
(七)国际合作。加强同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科技、教学、推广等单位和大中型企业集团的沟通和合作,为推动优质农产品发展服务。
(八)组织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推进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科研、推广等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协会、合作社、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有关单位和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公民;
2、有关专家学者或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法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分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以发展中国优质农产品为己任,具有推动中国优质农产品发展的愿望和责任心;
(三)在优质农产品产业相关领域或地区有较强影响力;
(四)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的产生办法:
本协会的理事从会员中产生,理事候选人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会员推荐,理事候选人须经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的理事组成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以发展中国优质农产品为己任,具有推进中国优质农产品发展的强烈愿望和维护本行业发展利益的进取精神;
(三)在优质农产品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四)为优质农产品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从协会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候选人可由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协会理事推荐,候选人须经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当选的常务理事组成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交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提交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接受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25日本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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