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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护航 舌尖安全不能再“任性”

发布日期 : 2015-12-29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农民日报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字数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

    ★强化了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或条件增设了处罚。对明知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或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提供者也要进行处罚。

    ★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明确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史上最严”生鲜食品规范出台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转基因、无公害、有机食品需要标注

    规范规定转基因生鲜食品标签应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做到标注内容位置醒目、颜色鲜明,文字字体不小于标签中其他标注文字。

    ★肉禽、蔬果日期最重要

    规范中要求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鼓励超市经营者按小时标注畜禽肉类等生鲜食品的保质期。

    ★违反规范将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规范中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规范对超市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范要求的行为,将分别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或进行责任约谈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史上最严”《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承担责任。通过互联网销售土特产、自家加工的食用都将纳入监管范围。

    ★网上“叫卖”也得备案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信息发布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销售食品的标签或标识一致。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等应当真实有效。

    ★存在安全隐患食品要召回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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