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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迎来大修用法律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发布日期 : 2015-04-22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农民日报

 

    种子是农林科技进步的基础和重要载体,种业是提升农林竞争力的关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做说明时表示,适时修改种子法将对做大做强种业,转变农林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林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保护种质资源,鼓励创新育种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镇化扩张进程中,随意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方面,90%的天然林遭到砍伐,树种群体遗传资源原生性和完整性遭到了严重破坏。原生长在长白山等地的红松天然林几乎荡然无存,与红松相伴的水曲柳、椴树、黄波罗等珍贵树种母树也仅存5%左右。

  对此,草案规定,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草案同时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等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目前,我国现有的近6000家种子企业中大部分靠购买品种进行生产经营,具有科研育种能力的企业仅有100家左右,且科研投入严重不足,仅占其销售收入的3%左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学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草案明确规定,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加强跟踪监管转基因植物品种

  由于我国的品种审定工作主要针对主要农作物,而蔬菜、果树、花卉等经济作物则长期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

  因此,草案提出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并以此作为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的依据。

  刘振伟特别说明,农业和农村委员会认为,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确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产品需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范围,是必要的。

  此外,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明确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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