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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空口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就是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项写入我国《宪法》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
如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明了方向:“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中央之所以强调长期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在于这项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它适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群众意愿,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
中央之所以强调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在于目前“谁来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怎么种地”的问题难以回避;农村分工分业越来越细,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多,土地流转面积越来越大,新型经营主体增长迅速。只有把握“三农”变化的新趋势,适时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才能适应进一步激发生产活力的新要求。
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必须准确把握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三个坚持”的政策内涵。“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铿锵有力,不是一句空口号,三层含义既明确又实在:
第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全社会关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但改革的底线是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跨了。
第二,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业是特殊产业,种地离不开自然环境,更需要生产者“保姆式”呵护。即便世界上农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家庭经营也依然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形式。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第三,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这就是说,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加快推进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真正为农民“颁铁证”,让农民吃“定心丸”。
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以上述“三个坚持”的不变,来适应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农产品生产特点不尽相同,我们不可能实行一种模式、一个标准,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可以有多种组合,共同发展。要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把握好放活经营权的度,守住土地流转底线。对土地流转,既要鼓励引导,更需规范有序。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意愿,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不强制流转,不限制流转,不替农民做主。
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企业租赁农地要有准入门槛,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对于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搞规模种养的,要尽快制定准入和监管办法。企业流转或租赁农户承包的耕地,实行用途管制,只能种地搞农业,限制“非粮化”、禁止“非农化”,绝不允许变相建庄园、盖别墅、修度假村。工商资本投资的重点应是发展种苗、饲料、储藏、保鲜、加工、购销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环节,而不是兼并土地、取代农民。
总之,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由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并行分置”向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发展,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确保粮食产量不降低,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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