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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软科学成果选粹: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发布日期 : 2013-12-24 00:00:00     作者 :     来源 : 农民日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研究课题组通过调查获取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数据,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市场行为、运行绩效,探讨种养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提出了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及影响因素方面,村镇银行的设立体现了发起行布局县域、增加网点、扩展业务的目的。村镇银行通过复制发起行的管理模式,建立较为稳定的员工队伍,为以后适应县域金融竞争做好网点铺垫。以利润为导向的产业资本在有利可图的县市区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较小的人员规模及高流动性充分挖掘利润,满足小微客户的金融需求。

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中表现出各自鲜明的行为特征。村镇银行采用更少比例的信用贷款、更长的贷款期限及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目标定位偏向于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小额贷款公司则通过较低的单笔贷款金额、较高的贷款利率和较短的贷款周期等途径,用以弥补信用风险。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行为尚未完全体现服务三农的主观意愿。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三农的目标具体明确,但信贷产品差异性小,供给弹性差。

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方面,种养大户较之一般农户具有更高比例、更大规模的借贷需求,信贷需求量与生产经营规模成正比。种养大户的正规借贷、非正规借贷均主要以生产性资金投入为主要目的。家庭人口数、家庭负担率、生产性资产价值、资质认定与荣誉称号、授信额度等对种养大户的借贷意愿有正向影响;产值与借贷意愿成正比;所在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加入农业组织比例与借贷意愿成正比;乡镇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网点数量与借贷意愿成正比。正规渠道信贷成为种养大户外源性资金的主要构成部分,种养大户正规信贷的可获得性高于一般农户,所受信贷约束较低。种养大户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熟悉程度与借贷意愿成反比,反映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选址设立更多集中在资金富裕区域,在资金相对缺乏的地区则缺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市场进入与政策设计方面存在偏差。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是:决策时间短,效率高;没有历史包袱,便于业务开展;管理层级少,制度相对完善;信息传递效率高,代理成本低;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

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看,各国均有健全的、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几乎都将合作金融的发展作为农村金融体系培育的制度基石;政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各国都重视通过农业保险制度来支持和保护农业;农村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广泛。

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分析其微观绩效,短期看,小额贷款公司不论从经营的灵活性、人均经营效率还是资本盈利能力都优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了“小额、分散”的原则,迎合小微客户愿意承受较高贷款利率以换取资金可得的需求,同时高利率的模式也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覆盖了较高的资金成本。村镇银行主要体现了发起银行的行为意愿,对短期的盈利劣势容忍度较高,注重县市的机构布局。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影响因素的研究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时间越长,借款者数量越多,注册资本越大,涉农贷款比例越小;较高的涉农贷款费用抑制了金融机构发放小额度的贷款,信贷员为提高自身收入倾向于发放额度较大的贷款,涉农费用高及内在激励政策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普通农户服务。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更倾向于向非农、非个人用户提供贷款,在服务三农的目标上,涉农比例与借款者数量之间存在权衡;小额贷款公司倾向于向更小额的资金需求者提供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者对利率的敏感性要强于村镇银行的借款者。

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如下:

1.提高融资比例上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受到资金来源不足、资金成本高的约束,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最高为注册资本50%的政策大大制约了其发展。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和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合作;另一方面,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外部评级,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不同的融资比例上限标准。

2.减轻税收负担。各类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税负率有较大差别,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按一般工商企业的规定纳税,税负高的问题极大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建议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地方性金融组织和地方性新兴金融业态,对于面向农村、服务三农的信贷投向,执行贴息、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措施,使各类金融组织在税负公平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加速促进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

3.补贴贷款利息和费用。当前国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对涉农贷款进行贴息支持,属于基于贷款金额的支持政策。建议同时从贷款次数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政策支持,即每办一笔涉农业务,国家即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改变、调整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大额单笔贷款的倾向,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对普通农户、农村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覆盖面。降低农户正规借贷利息之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对于在农户贷款过程中抵押资产的评估、公正费用等,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4.合理布局机构。适当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激励政策,机构设立应充分考虑农户信贷需求满足的问题,而非仅仅是存款需求的满足。关注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区域农户的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位置偏远农村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覆盖面。这其中的一个方面是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过高的问题,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虽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过大,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只能选择在城市区域,很难设置于乡镇。建议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降低对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促进适度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层次上设立机构。

5.注重风险防范。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降低信贷风险以及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尤其是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建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方便掌握潜在客户的信用情况;二是促进各地行业性协会组织的成立,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技术的提高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三是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评级制度,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监管之外,增加一条外部约束的途径。

6.加强互助资金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学历相对较低,金融知识掌握较差,所处地理位置往往远离县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费用较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建议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由地方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以有效降低、分摊监管费用。在试点基础上,放松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的政策限制,探索合作制金融组织适宜的经营模式,引导、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开展和机构发展。

7.支持民间金融发展。满足农户借贷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非正规借贷,虽然农户正规借贷和非正规借贷一定程度上呈现替代性的关系,但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替代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的作用。建议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出台关于非正规金融组织、非正规借贷管理的政策,引导各类非正规金融组织、民间资本向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发展,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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